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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审叩开农地司法保护大门

发布日期:2016-07-25  点击率:2392

 一案三审叩开农地司法保护大门


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王峰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为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和解决矛盾纠纷,促使基层组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在我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2014年起,笔者受汕头市司法局指派担任汕头市新溪镇七合村法律顾问,通过与村委干部、村民的接触,深刻了解到目前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大的财产就是土地、房屋,凡涉及土地、房屋的争议都是农民最关注的问题,是最需要得到律师法律服务,最需要受到法院司法保护、由司法权定分止争的领域。

 20153月,村委会向笔者反映,20018月,村民谢某与七合村委会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谢某向村租地作为水泥预制场,面积三分,租期叁拾年,租金若干,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土地即交付使用。20152月起,谢某开始在租赁土地上开挖土地、浇筑地基、进行建设。多位村民向村委提出,该地虽然租赁给被谢某使用,但并没有同意谢某可以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建筑物,谢某进行建设,显然是想形成既成事实,以便日后永久霸占村集体公地,侵害广大村民利益,一致强烈要求必须制止谢某的违约违法行为。村委会多次向谢某申明谢某无权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上盖物要求停工,但谢某不听劝阻。村委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人员曾到现场制止,但当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后,谢某又继续开工。目前,有村民提出采取一些土办法来制止谢某,但村委会决定还是要依法办事,因此,决定委托笔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笔者认为,这是一宗村委和村民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属于受理范围。但是也有隐约担忧,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又由于众所周知的法院判决在农村地区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的客观原因,为了避免执行难题,自2001年至2015年以来14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演变为凡是农地上有未经报建建筑物的,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法院普遍不愿意介入农地纠纷的惯例。最终,笔者考量再三,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任何指导意见、司法裁判都不能违反这个基本法;农地纠纷是农民、农村面临的最大最常见问题,是法院职权基本所在,法院对农地不予受理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了。为了农村村民的利益,为了不辜负省委省政府对村居法律顾问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期盼,笔者决定接受委托,尝试为推动农地纠纷在实践中可以进入司法途径受到保护作出努力。

 20153月,七合村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当地区级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租赁合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果不出所料,虽经与法官多番探讨,但区法院仍然认为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最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笔者代理七合村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法律并没有法院必须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后法院才能受理的规定,请求改判法院受理。笔者还带领村委干部到中级法院与法官面谈陈情,然而,中院仍然作出维持案件不予受理的终审裁定。

 面对农地纠纷在二级法院求告无门的困局,笔者与七合村决定坚持到底,穷尽司法救济途径,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中,笔者重点陈明:1、谢某未经村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进行违法建设,虽然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其首先侵害的是村委会的财产权利,其次才是社会的行政管理秩序,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对违约行为进行司法制裁之前必须先经行政处理的情况下,村委会完全有权获得司法救济。而对合同行为、对财产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正是法院民事审判最起码的职责所在,本案完全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2、一、二审裁定完全置权利人的权利于不顾,要求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权利人在行政机关处理之前不能行使权利,这完全违背天理、人情,更置国法于不顾,应予撤销。

 在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交流中,笔者向省高级法院法官放映了基层村委、农民希望依法维权,结果却维权无门,目前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对法院的作用和威信也产生了质疑,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尽早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区法院立案受理,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过司法裁判为农地纠纷定分止争,省法院法院表示将在充分考虑笔者意见后作出裁判。

 2016年7月,笔者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久,一审法院通知村委会前去立案,本案进入司法处理途径。

 当然,经过历时一年四个月的三级审理,谢某的违法建筑已经由起诉时的开挖地基建成为一座二层小楼了,危害后果更严重了。 
             

    回首本案,笔者百感交集,通过我们的坚持,总算融化了本地区近15年来农地纠纷难以进入司法保护的坚冰,叩开了农地纠纷进入司法保护的大门,让农地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通过指派村居法律顾问引导农村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作用,这是本案的积极意义;但同时,笔者也同样感受到不作为、低效司法对人民群众、对经济、对社会的严重伤害,感受到基层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失望和迷惘;更深深感受到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在此丰满理想与骨感现实之间的转型时期,必须持有的坚定法治信念,在处理村居纠纷时必须时刻意识到肩负的重大责任。

    笔者小撰本文,别无他求,唯与所有关心农村建设的法律同仁、村居法律顾问共享、共勉。



  附件:再审裁定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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