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6-01 点击率:2416
对“程度”一词,根据权威解释有六种情形,分别是:法度;标准;程限;进度;文化、教育、知识、能力等方面的水平;人或事物发展达到的状况。
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上述六种情形有着逻辑的联系。同时,笔者认为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刑事司法的基本方法。这主要可以从法律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两个部分加以分析。
一、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分析
依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有无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达到一定“量”是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从《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以“危害程度大的处刑重,危害程度小的处刑轻”为原则的。
犯罪行为不同,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各章的先后排列以各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由重到轻而排列。相应考察《刑法》分则各章法定刑的轻重规定,也体现了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法定刑规定。《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应受刑罚处罚性。具体犯罪行为应受什么样的处罚(包括定什么罪、判什么刑)则应适用《刑法》的规定。
考察《刑法》分则条文不难发现刑事法规定与前述“程度”概念的逻辑对应关系。譬如,《刑法》分则所有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无疑都是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程度的。而又以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法度”而为最为严重的犯罪;又譬如《刑法》第135条、第145条则是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定罪处罚的;《刑法》第137条则是对不符合“程限”而定罪处罚的;《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则可认为是对侵犯了“进度”的行为的定罪处罚;《刑法》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的规定则可认为是犯罪行为中相关“人或事物发展达到的状况”及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再譬如《刑法》总则中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72条的规定则是出于对“文化、教育、知识、能力等方面的水平”的考虑。
刑事司法是实现《刑法》目的的途径。如何在刑事司法中体现公平公正,规范量刑,做到不偏不倚,则应是《刑法》目的的逻辑依归。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贯穿于刑事法律规定的始终的。而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为达到《刑法》的目的,无疑在刑事司法中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智谋是无法回避的,而且应当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落实。
二、从司法实践层面来分析
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刑事司法的基本方法。在司法实践层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定罪的基本因素
《刑法》在规定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共同性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细观《刑法》条文可以发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的不同,其实本身就体现了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这也正是为什么侵犯“法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诸如侵犯“标准”、“程限”、“进度”等的犯罪处刑要重的逻辑起点。
2、选定法定刑种、法定刑幅度的基本因素
细观《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发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规定、选定法定刑刑种、刑罚幅度当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某一性质犯罪行为有多个法定刑刑种和刑罚幅度时,它们的划分多与“致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数额多少”、“人数多少”、“波及范围大小”等等表达程度的规定相关联,并将它们作为区分和适用的依据。
3、个案具体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个案具体量刑中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14号”文的规定精神。“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见“法发[2013]14号文”)从《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共性是“社会危害性”的定义中,可以肯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包含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之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罪行的轻重”、“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及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的表述,无疑都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逻辑的联系。而在常见量刑情节中的“未成年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达成刑事和解的”、“累犯”、“有前科的”、“犯罪对象为‘弱势群体’的”、“灾害期间犯罪的”诸多情节则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量刑情节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从刑事法律规定层面和司法实践的层面分析有,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犯罪分类、定性、确定刑罚种类、量刑幅度以及具体个案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并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