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第六版)》的通知 | ||||||
各单位:
现将省厅监管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第六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办案人员需要提讯被监管人员的,应提供健康码、30天内活动轨迹、全国范围内(含港澳地区)认可的14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办案单位需要提解被监管人员出所开庭、出所辨认现场、出所鉴定等,除按原规定执行外,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防护措施。 3、律师和家属到所办理会见的,除应提供法定手续外,还需提供健康码、30天内活动轨迹、全国范围内(含港澳地区)认可的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办案单位送押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的,必须详细询问并记录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特别是否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是口岸入粤人员、进口货物从业人员、走私案涉案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卫生部门排查确定的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疑似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第六版)》的通知) 2021年3月16日 |
上一篇 | 关于报名加入“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法律援助律师库”的通知 |
下一篇 | 关于进一步完善汕头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名录库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