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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的通知 | ||||||
各律师: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 号),我局拟建立“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确保我局通知辩护类法律援助案件均能指派刑事法律业务精湛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依法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为此,我局拟从全省各律师事务所中招募自愿办理由我局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二、报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我省执业; 3.热心法律援助工作,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经历,未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被受援人有效投诉; 4.具有刑事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执业三年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工作要求 1.加入“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以下简称“律师库”)的律师,应接受省法律援助局的直接指派,承办本省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省法律援助局受理的申请类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省法律援助局可根据被告人关押地点或开庭地点,指派“律师库”中在该地区执业的律师承办,也可根据案件情况跨地区指派;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局将指派“律师库”中有承办该类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 3.省法律援助局根据律师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刑事案件的情况,在必要时可以指派“律师库”律师承办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律师库”律师应当予以接受。 4.“律师库”律师应当接受省法律援助局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遵守省法律援助局相关规章制度。“律师库”律师因所在执业机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法律援助局报告。 5.“律师库”律师在办结案件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向省法律援助局提交全部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以光盘复制的案件材料,在结案归档时应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 四、报名程序 有意向加入“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请填写《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报名审核表》(须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提交律师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交承办三个以上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及辩护词复印件,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将报名材料邮寄至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 5 号,邮编:510091)。 本通知下发之前由各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推荐上报省法律援助局的原“广东省法律援助局通知辩护案件辩护人名录”(附见二)中的律师,对纳入新的“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库”无异议的,不再需要填写《报名审核表》。如原“广东省法律援助局通知辩护案件辩护人名录”的律师要求退出名录或者对本人纳入名录提出相关异议的,可将本人书面退出申请或者异议申请提(寄)交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如律师认为当时本人没有填写相关表格或者有新的材料需要补充,可以重新填报《报名审核表》。 五、审核确定 报名律师提交的材料由省法律援助局负责审核,确定入选的律师名单将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六、律师库管理 省法律援助局对“律师库”进行动态管理,已入库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法律援助局有权将入库律师移除,不再指派其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2.无法联系; 3.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合格,或者被受援人及其近亲属有效投诉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省法律援助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拒绝承办省法律援助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转交他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 5.本人明确表态退出律师库的; 6.不按时将办结案件材料送(寄)交省法律援助局归档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宜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 七、其它事项 1.对于承办较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且经评估案件质量优良的,我局将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刑事通知类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报名审核表》下载 2.原《广东省法律援助局通知辩护案件辩护人名录》下载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2018 年 1 月 29 日 (联系人:洪笃凯,电话:020—83588300、13928995295,
邮箱:gdfy@vip.126.com,传真:020—83508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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